网络商标名字大全【个性精选71个】

浏览:    发布时间: 2023年10月05日

一、网名申请商标

1、《规定》第十二条明确,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主张诉争商标构成对其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而不应予以注册或者应予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量如下因素以及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认定是否容易导致混淆: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商品的类似程度;请求保护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其他相关因素。

2、因此,根据商标法,上述公众人物姓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3、这也说明不是每个和英烈同名的名字都不能注册为商标,特殊情况还是特殊考虑的,只要不影响英烈的声誉,还是有注册为商标的可能性。比如在“应龙”商标审查中,行政机关认为驳回复审决定书“应龙”为中国古代神话中的四大神龙之具有区别于烈士姓名的其他含义,用在技术研究、科学研究等服务项目上,没有不良影响。

4、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5、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范围,一般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确定。原告在诉讼中未提出主张,但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认定存在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在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后,可以对相关事由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

6、虽然自媒体大多会注册在41类(文化教育培训)下,不涉及实物商品。

7、引证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申请商标获准注册后依据该引证商标申请宣告其无效的。

8、

9、为正确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10、

11、对于再一次申请商标,江秋莲公开发声,表示申请左岸之家也好,申请江歌妈也罢,都是为了保护江歌,为了不被别有用心的人恶意抢注!江歌妈妈说的似乎头头是道吗,但是,大家却觉得注册商标一事不是这么简单,江秋莲说要保护江歌,江歌已亡,何以保护?难道她是想保护江歌的名字?再者,恐怕也不会有人会恶意抢注一个亡者的名讳吧!江歌妈妈到底是杞人忧天,还是故意为之呢?!

12、在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中,商标评审委员会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为由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以下情形不视为“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

13、对于这一领域的纠纷,此次《规定》的第二十条明确,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

14、比如格力、华为等等。

15、● 直接用企业文化相关的词组来注册。

16、没有账户的用户需要在注册,点击(立即注册),跳转页面后点击(申请),注册商标数字证书。

17、张月梅

18、不过,对于这一问题的处理也不能一刀切。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王闯表示,在强调对角色形象著作权的保护的同时,另一方面,要注意防止侵害社会公众对公共的文化资源的合理利用问题,必须要注意这个度。

19、第十二条 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主张诉争商标构成对其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而不应予以注册或者应予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量如下因素以及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认定是否容易导致混淆:

20、第九条 仅以商品自身形状或者自身形状的一部分作为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相关公众一般情况下不易将其识别为指示商品来源标志的,该三维标志不具有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

二、网络商标名字大全

1、关于作品名称、角色名称的保护也是实践中非常受关注的问题。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名称、角色名称通常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对于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作品名称、角色名称而言,其知名度会带来相应的商业价值,权利人可以自行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构成可受保护的一种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已经对如“邦德007”、“功夫熊猫”、“哈利波特”等知名的作品名称或者角色名称给予了保护,表明了法院倡导诚信经营、平等保护的司法态度,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在具体的适用标准上,由于法律规定尚不明确,也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标准的不统一。在总结实践经验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授权确权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上述规定,我们将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在特定情形下所具有的相关利益,纳入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既从现行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出发,也对著作权相关产业的发展予以适当关注。附件中“邦德007”案也作为案例提供给大家。值得指出的是,对于作品名称、角色名称的保护要慎重把握“度”的问题,既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妨碍社会公众对社会公共文化资源的正当使用。据了解,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目前对涉及此类问题的案件有事先报备的要求,也是便于了解情况和统一掌握保护的尺度和条件。

2、还有一种情况更有意思,就是人名本身有特定含义。比如某人叫做“黄玫瑰”,她想把这个名字注册在食品类商品上,那么很有可能也不能获得注册。因为黄玫瑰可能被误认为指定商品的原料,或者仅仅表示了商品的原料。虽然注册人的本意是想让自己的名字作为品牌,只是这个文字组合本身具有明确的含义,并不因为你使用成名字,相关公众看到后第一想到的是你,而不是玫瑰这件事物本身。也就是说,一个人可以把自然界存在的事物名称拿来作名字,但这些名称能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并不因为成为人名而有不同的法律考量。

3、红十字标志也不要用。

4、● 改字,结合企业特征,通过摘取企业名称中的一个字,加上另一个具有特定意义的字组合,比如用公司名字中的一个字加上老板名字中的一个字来组合成商标。

5、第十五条 商标代理人、代表人或者经销、代理等销售代理关系意义上的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与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人民法院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6、在人名与商标的冲突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用他人的姓名作为自己的商标使用和注册。这一般要获得他人的同意和授权,不然的话就可能构成侵权。姓名权是普通人的法定权利,就算是默默无闻的普通人,也享有姓名权,而且不仅对身份证上的法定名字享有姓名权,对笔名、艺名、网名、外号等各种名字,只要能一一对应到具体的自然人,都享有姓名权。

7、

8、未通知适格当事人参加评审,该方当事人明确提出异议的;

9、也就是说,每个人的姓名永远可以变成为自己代言的“品牌”,但却不一定能注册为商标。H

10、第十八条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包括当事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享有的民事权利或者其他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诉争商标核准注册时在先权利已不存在的,不影响诉争商标的注册。

11、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

12、但法律不溯及既往,以前已经注册的个人姓名商标可以继续使用。比如张亮麻辣烫,如果在2018年以后申请“张亮”这个商标,那就基本不可能了,因为有若干位先烈的名字叫张亮。但由于这件商标申请和使用均早于英烈法实施之前,所以还可以继续看到这个品牌。

13、莨绸 / 陈岸瑛 / 共享单车 / 老崔 / 民宿 /

14、有时商标申请人不是用自己名字,是用一个自然界存在的事物或者假想的事物来申请商标,但不巧这个名称也是某英烈的名字,依然落入了英烈法规制的范围。比如“黄太阳”。“蓝月亮”是一个知名的洗护用品品牌,某公司就想用“黄太阳”做品牌,可是“黄太阳”却是烈士名字,这位红军战士于1932年在福建省作战牺牲。于是“蓝月亮”依然灿烂于品牌榜,“黄太阳”却无缘于品牌界。

15、人名除了可能会和烈士重名之外,也可能和各行各业的名人重名。大多情况下,这些名字也不会获得商标注册。比如有个叫刘德华的人,就申请了一件“刘德华”商标,和电影明星刘德华同名。这件商标的注册最终被宣告无效。理由是“刘德华”文字已经与艺人刘德华建立了高度密切的联系,故争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化妆品等商品上,不仅可能不正当借用艺人刘德华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从而使其合法权益受损,还难免引起广大消费者对相关商品与艺人刘德华之间关系的猜测和联想,进而产生误认和误购。事实上,在目前的审查实践中,审查员会对人名商标进行网络搜索,如果涉及到名人,就会十分谨慎授权。

16、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是指当事人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及无效宣告复审等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近年来商标授权确权案件数量增长迅速,近两年来增幅尤为迅猛。据统计,此类案件自2001年商标法修正后纳入人民法院司法审查范围,从2002年到2009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商标授权确权行政一审案件2624件,而2013年该院受理的一审商标行政案件达到2161件,2014年更是增加到7951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年受理一审案件7545件,其中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5501件,约占其一审案件的73%。此类案件不仅数量大,而且社会关注度高,所涉及的商标法条文众多,对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出了很高要求。我院一贯重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工作,在2010年发布了《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010年意见),就一些问题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明确,对司法实践起到了积极的指引作用。《授权确权规定》是在2010年意见的基础上,吸收了该意见中的部分重要条文,另针对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深入调研、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

17、第二十三条 在先使用人主张商标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如果在先使用商标已经有一定影响,而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该商标,即可推定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但商标申请人举证证明其没有利用在先使用商标商誉的恶意的除外。

18、影视作品、角色名称能否用作商标?

19、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

20、人皆苦炎热,我爱夏日长。

三、网名和商标名一样算侵权吗

1、马君:010-68983165王晶:010-68014395 邮箱:china.trademark@2net.cn

2、提供拟注册的商品/服务项目,可根据申请人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参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第十版以及商标局根据上述国际分类表修改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来填写;

3、评审程序中未告知合议组成员,经审查确有应当回避事由而未回避的;

4、不过这个问题个人不建议在这里回答。

5、第十三条 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主张诉争商标构成对其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而不应予以注册或者应予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如下因素,以认定诉争商标的使用是否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6、各种知名的赛事名称,别用,比如:山东国际马拉松赛。

7、“众”字由三个人字所组合而成,可突出人多力量大的意思,即代表招财之义,也象征着团结,而“泰”吉祥、霸气用字,意指安泰。“汇”代表汇集,与“众泰”所搭配一起,作为商标名字,延伸其含义意指财源滚滚、繁荣昌盛之义。此外,在其发音上平仄搭配,响亮大气、好听又顺口。

8、以上23种不可以用来注册商标的情形,大多不是绝对的,一般都有例外情形,需要判断后才能确定。

9、其它可能涉及社会风气、道德等不良影响的名字,不要用。

10、商标注册申请所需资料:商标图样,注册商标所要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

11、第申请商标注册不能用地理名称。用地理名称作商标,只能说明商品的产地,起不到使消费者辨认商品生产者的作用,而且容易造成产地的混淆。在国内市场上以地理名称作为商标的为数很多,如黄河牌汽车、北京牌彩电等,但出口的商标最好不要使用地理名称,因为许多国家的商标法都以地理名称缺乏显著特征和地理名称属大家共有,不应为某一生产者独占为由而不予注册。有的即便勉强注册也要附带许多限制条件,如青岛牌啤酒、中华牌香烟等在外国注册就遇到类似的情况。

12、和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

13、商标标志是否足够近似;

14、像犹太人、印第安人这样的民族名称,不要用。

15、其他如《授权确权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分别针对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及第二款规定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进行了明确,均体现了尽量划清条文之间界限的精神。

16、戈瑞、联田、腾力适、泽馨居园

17、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依据在原行政行为之后新发现的证据,或者在原行政程序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或者新的法律依据提出的评审申请,不属于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

18、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或标志性建筑相同的名字、也不要用。

19、“007”、“功夫熊猫”、“孙悟空”等中外影视作品中的形象深入人心,也让一些企业打起“蹭热度”的如意算盘。此前有企业曾将“007”、“JAMESBOND”等注册为商标引起异议。

20、第十条 诉争商标属于法定的商品名称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项所指的通用名称。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专业工具书、辞典等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

四、昵称商标

1、商标可以理解为商业的标识,因此要仔细琢磨,最好与自己服务地点、经营内容相结合去思考,建议找朋友或者同行业前辈、员工一同思考,然后再去商标局官网进行近似查询及可行性分析。

2、提供商标文字或图样,需要保护颜色的,还需要提供彩色图样;

3、政治、宗教、文化、体育等知名人物的名字不要用。

4、总而言之,商标注册查询不能通过时,一定不要灰心,尽量想一些变通的办法。早注册,早受益。

5、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期满之前6个月可以进行续展并缴纳续展费用,每次续展有效期仍为10年。续展次数不限。如果在这个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可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若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续展注册的,商标局将其注册商标注销并予公告。

6、以企业名称申请注册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需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7、方法/步骤:

8、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9、一些职务、职衔不要用。

10、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是指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及无效宣告复审等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11、资料图:一电动汽车专卖店待售的电动汽车酷似各种知名豪车品牌。图片来源:视觉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