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责任认定书(77句)

浏览:    发布时间: 2023年10月06日

责任认定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3、2000年1月15日公安部《关于对地方政府法制机构可否受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议申请的批复》中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在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起的是证据作用,其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公安部发布的部门规章,虽然不是人民法院审判的法律依据,但是在其与上位法没有冲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应当予以足够的尊重和参照。

4、综上,立法上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已经演变成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删除了“责任”二字,增加了“道路”二字。事故认定书名称的第一次变更,立法者主要是想淡化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的行政色彩,突出交警部门对事故客观事实的认定职能,第二次变更,公安部明确界定了事故认定书的适用范围,文字上更加规范严谨。(责任认定书)。

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物证、私文书证、勘验笔录等不同,是一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根据一定的专业技能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通过分析与论证来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的公文书证,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也不能直接设立、变更和消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6、因交通事故所作责任认定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责任主体、法律基础及法律适用上存在差别,既要充分重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重要证明力,又要明确交通事故责任不同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7、(2)汪海燕,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鉴定结论(J),检察日报,2006年4月18日,第003版.

8、在“证据说”中,包括书证说、鉴定结论说、勘验和检查笔录说。书证说认为,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在其法定权限内行使职权所制作的文书,从书证分类角度看,是一种公文性书证鉴定结论说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解决的是专门性事实问题,制作主体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相关人员,这符合鉴定结论必须由“指派”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制作这一条件勘验和检查笔录说认为,通事故认定书实际上是包括了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等,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就是一种勘验、检查笔录

9、本案中,根据道路事故认定书查明且各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王连华的受伤是由王广飞和陆小华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王广飞的侵权行为是其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了其它车辆通行,陆小华的侵权行为是其开关左后车门时未观察后方情况,妨碍了其它车辆通行,王广飞和陆小华并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且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能确定王广飞和陆小华各自的责任大小,即王广飞和陆小华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因此对王连华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超过交强险以外的部分应当由王广飞和陆小华各半承担赔偿责任。

10、2005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指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全国人大法工委发布的意见属于立法解释的范畴,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11、  张某某的事故是如何发生的呢?张某某在2021年5月27日是来A建筑公司上班还是不是来A建筑公司上班?为什么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在长达4个多月的时间之内不通知用人单位呢?

12、2004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黄灯亮起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绿灯和黄灯交替时,车辆已过停止线的,不属于闯红灯的情况。

1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民事赔偿责任的联系在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民事责任认定的基础和前提,也是主要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必须将交通事故责任作为民事责任认定的依据,不能抛开交通事故责任进行民事责任的认定。两种责任在某些情况下是竞合的,也就是等同的;而在某些情况下是交叉的,即交通事故责任只是民事责任的一部分。总体而言,民事赔偿责任的范畴和外延大于交通事故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包含交通事故责任。

15、图虫创意-1002369586638094421

16、可以,因居住地发生变化,可以办理变更考试地业务,申请变更到无锡的,分别在市车管所考试科(北渚),江阴车管所和宜兴车管所办理业务。

17、原告汪某作为理性谨慎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了解机动车搭乘的一般安全常识,对载货三轮车禁止搭乘其他人员应当知晓,也应该预见危险的存在,却仍然搭乘,其行为存在过错,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应承担次要责任,即30%的责任。

18、回复(疫情防控)获无锡疫情防控政策实时动态等

19、二是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根据《道路交通安全交法》第87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是交警部门的职权,同时也是其法律强制性职责。如果交警部门只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而没有进行行政处罚,作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均有申请交警部门进行处罚的权利,若交警部门不作为,当事人可以通过提起行政不作为诉讼,来实现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性的目的,其基本思路同笔者上述。

20、笔者认为,从审判实务的角度出发,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定性为证据属性即可,没有必要再进行过于严格的区分。主要理由如下:

21、①合并驾驶证时主动放弃其中一种准驾车型的,那么视为注销相关驾驶资格,如还需驾驶相关车辆,则需要重新考取相应的准驾资格。

22、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或一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推出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中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23、本案中原告受伤是由驾驶人与乘客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驾驶员侵权行为是其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妨害了其他车辆通行,乘客的侵权行为是其开关左后车门时未观察后方情况,妨害了其他车辆通行,驾驶员和乘客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且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够确定驾驶员和乘客各自的责任大小,即驾驶员和乘客对事故共同承担责任,因此,对受害人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对超过交强险的部分驾驶员和乘客各半承担赔偿责任。

24、但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别于交通事故的认定,交通事故的调解中,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或代理人)需要亲自参加调解。

25、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26、无论是交通事故刑事或民事案件,如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也需要在庭审中承担极重的举证说明义务才可能推翻,但往往无法轻易实现该主张。笔者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也经常遇到已诉至人民法院的交通事故案件主要争议仍然是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不服,要求改变责任认定。那么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应该如何做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呢?请看以下重点内容。

27、在我们日常遇到的交通事故中,我们可以有很多方式进行处理,其中大体可以分为双方自行协商、简易程序处理和一般程序处理。

28、因协商不成,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王广飞、陆小华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544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14元,交通费500元,共计55399元。

29、应当参考,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证明部分案件事实,但不能直接作为唯一的定案依据。

30、2013年8月15日18时许,在宿迁市湖滨新区皂河镇商业街天顺药店门前,王广飞驾驶的苏A4368L号小型轿车在临时停靠时,陆小华在未观察后方情况下打开苏A4368L号小型轿车后门,导致车门与沿商业街自西向东行驶的王连华驾驶的电动车相撞,电动自行车倒地后,原告身体撞到自东向西正常行驶的一辆白色厢式货车左后轮,造成王连华受伤及自行车损坏的事实,交警部门认定王广飞与陆小华承担本次事故同等责任,王连华无责。

31、如有效期超过一年未满三年的,参加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可补充合并登记;

32、二审: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宿中民终字第0346号民事判决书(2014年5月26日)

33、为了加强审判权对对行政权的有效监督和制约,在我国的行政诉讼中,建立了全面审查的原则,其是一种较高强度的审查方式,指的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不区分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一律进行审查。具体到交通事故案件中,指的是当事人对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而起诉的,法院不仅要对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还要对处罚依据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该审查不但包括法律问题的审查,而且包括对事实认定问题的审查。

34、交通事故认定书本身不具有可诉性,但当其作为行政处罚证据使用的时候,法院就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对该证据合法性审查的时候,应当从证据形式的合法性、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和证据内容的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审查。法院在对该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之后,对不具备证据应有的合法性的事故认定书,不予采信,这也意味着行政处罚的依据不合法,其结果是导致行政机关败诉,对审查后具有证据合法性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应当对该证据予以采信,但这并不当然的得出行政处罚合法的结论,法院还应当对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进行再次的审查,最后才能综合确定行政诉讼的最终裁判结果。

35、具体而言:第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出具的公文书证,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直接设立、变更和消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的主要依据。

36、为了能够进一步保证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指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所以,我们往往说的就交通事故起诉至法院其实只是就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而不是针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本身。法院也只能对明显有问题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予采纳,而不能直接改变事故认定书!

37、本案中,原、被告形成好意搭乘关系,结合本案事实及原、被告双方主、客观行为,被告颜某应安全驾驶确保人身财产安全,其在明知载货三轮车禁止搭乘其他人员的情况下仍让原告搭乘三轮车,主观上存在过错,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即70%的责任。

38、  A建筑公司在配合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交通责任认定书上记载张某某的车是由南向北行驶的过程出了事。如果张某某是由南向北行驶则可以证明张某某不是来A建筑公司上班。此情况反映到工伤认定机构以后,交警队对此方向进行了补正并提供了现场照片,证明张某某的血迹是在由北往南的方向,纯属笔误。

39、  A建筑公司再看张某某的摩托车撞到的那一辆汽车的撞击痕迹,根本就是这个摩托车可以撞到的。而交警队认定的依据恰恰是根据当事双方的陈述和所谓吻合的撞车痕迹所判断出来的。再看滴血的位置离汽车出车的那条路的距离,根本不可能撞到,只可能是张某某自己不小心摔伤的。再问目击的两个证人,甲证人说根本没有撞到,而乙证人则叫甲证人不要说,别给自己惹麻烦。这个录音更可以确定两车根本没有相撞。

40、上述条款说得很清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因为其作为证据的法律属性,所以在出现对该种证据提出质疑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很明显,如果对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结论有异议的话只有这一种救济途径。

41、  A建筑公司又从交警提供的照片发现,照片上显示的时间是2021年9月26日。既然是2012年9月27日发生的事故,怎么照片会是2021年9月26日拍摄的呢?但张某某确实在2021年9月26日在A建筑公司上了一整天的班,事故不可能发生在这天的早上6:合理的解释当然是拍照的工具未正确调整时间。但A建筑公司也有理由相信,一个没有当事人图像的照片上面的血迹是否真实,如果不真实,则由北往南的方向也是假的,由此可以推翻上班的时间。

42、最高院公报案例:交强险情形下保险公司对肇事逃逸者无追偿权!

43、第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当然作为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是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证据,其应当经过质证后,由法院审查确定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44、中院二审明确:驾驶员饮酒驾车且逃逸,保险公司无须在交强险范围内对驾驶员予以理赔,否则将纵容违法行为的发生,引导错误的价值取向!

45、如笔者前述,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关键证据,但是因为其是由法律授权的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因此在非经法定程序撤销前,具有法定的公定力,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那么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呢?笔者从审判实务的角度出发,认为目前该行为不可诉。

46、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令第89号令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现已废止),根据该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向当事人双方送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47、即交通事故中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分配不能仅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来确定,还应当从损害行为、损害后果、损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等方面,综合划分责任。

48、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分别于2001年第5期和2002年第5期刊登了“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和“罗伦富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这两个指导性案件的发布,虽然为人民法院受理该类案件提供了审判指导意见,反映了最高法院对该问题的态度,但是由于指导性案例在我国并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参照义务,因此未能改变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不可诉的现状。

49、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划分关系的处理。通常,二者在责任认定及赔偿责任划分上较为一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往往作为法院确定相关当事方承担赔偿责任最重要的依据,但并非唯一依据。

50、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51、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导致判决结果错误。根据事故认定书记载,王连华受伤是由于白色厢式货车导致,王广飞和陆小华在事故中共同承担同等责任,白色厢式货车同样承担责任。

52、正因为事故认定书的这种特殊证明作用,所以在出具认定书时必须要慎之又慎。但是比较遗憾的是,在事故认定书的规划化方面还有一定的差距,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进步,希望能在这方面有更多规划性文件的出台。

5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七十三规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交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54、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3年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就指出: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要正确对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资料。

55、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56、综上,我们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当中,如果错过复核,想要在法院诉讼或审判期间变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是非常困难的事情。那么,当事人将面临不利后果,轻则承担过重的民事赔偿责任,重则需承担刑事责任,留下案底。如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不服,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核并妥善处理,涉及重大案件务必委托律师协同处理。

57、《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58、回复(核酸)获核酸检测医院、采样点、结果查询入口等

59、如驾驶人因饮酒驾驶机动车驾驶证被记满12分的,应当在记分周期结束后15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省份任意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完成教育学习后,需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一)。

60、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61、笔者认为,从司法实务的角度出发,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之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有两种方式寻求救济。

62、最新判例!驾驶员肇事逃逸,如何利用其被抓时的血液酒精检验结果计算其逃逸前的血液酒精含量?

63、有很多当事人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如果对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不满意,通常会说去起诉。其实这里的起诉是不能针对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因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一个证据,不是一个具体的法律行为,因此是不能进行诉讼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该是主观性最强的一种证据,而且其复核部门只有其上级交警部门,所以对出具责任认定书的干警的个人要求应该是非常严格的。

6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民事赔偿责任存在本质区别

65、另一方面,若双方当事人庭审时对事故认定书均没有异议的,法院应当对认定书予以采信,并作为法律适用的证据使用。但是也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也既是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非等同于民事责任认定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只是交通事故的责任,并非法院在审理交通损害赔偿案件时当事人应负的民事责任。“交通事故责任本身并非法律责任,而是追究法律责任的事实根据之只是侵权行为责任成立的一个条件”

66、泰山财保江苏分公司上诉称,王广飞和陆小华在事故中共同承担同等责任,白色厢式货车同样承担责任,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67、双方对事故成因有异议选择报警,则由交警来处理。交警是需要根据事故双方在此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来划分责任的大小,开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6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是否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

69、交通事故认定是事故处理机关单方面做出的行为,不需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也不一定需要双方当事人都到现场且都签字才有效。当事人拒收认定书,只要事故处理机关对拒收认定书的行为记录在案,即视为送达。

70、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71、(3)张丹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属性的法律思考(J).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年9月,第9卷第9期:

7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和第七十二条所述,当事人可以在3日内将书面复核申请书,交由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该部门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最终由作出部门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73、如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将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74、(4)陈现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法院审判实践(J).法律日报,2000年8月20日第2版.

75、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分配是否应当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比例分配侵权责任比例呢?

76、在刑事诉讼中,无论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有异议,法院都应当采取高强度全面审查的原则,在保持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还要从证据的关联性和真实性上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同时,应使用严格意义上的刑法因果关系判断违章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观上存在过失的构成要件也要进行实质的分析判断,这样可以避免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行政责任直接转移为刑事责任。